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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州市印刷协会章程

    来源:市印刷协会 时间:2013-12-06 点击次数:

        

     

    惠州市印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惠州市印刷协会,英文名为HuiZhou Prin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ZP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惠州市印刷协会是由惠州市印刷企业及印刷设备、材料、器材供应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的行业性、全市性、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印刷业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地方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会员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在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本着“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积极为会员开展服务活动,增进各企业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提高印刷经营者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行业经营者文明、诚信、守法经营,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惠州印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在惠州市三新南路15号惠州慈云图书馆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会员单位的行业检查、督促、协调、管理,理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关系。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咨询、联络、服务。

    第七条  开展印刷行业调查,掌握印刷行业状况,建立惠州市印刷行业数据库;开展技术咨询及科技服务;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定印刷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及技术咨询,包括政策法规、市场趋势、行业情况、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市场导向服务工作。

    第九条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抓好印刷经营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及相关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我市印刷行业的职称审查与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  制定我市印刷经营行业行规、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和团结,提倡公平竞争,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印刷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本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指导会员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推进绿色印刷,增强环保观念,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增值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印刷经营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指导会员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效益相结合,遵守职业道德,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文明经营创建活动,对模范遵守有关法规、在行业中表现突出、信誉好、内部管理科学规范的企业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维护协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提出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

    第十四条  组织会员参加全省全国以及国际性有关印刷行业学术交流及考察活动;加强与各地印刷协会的联系交往,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与所辖各县区同行业协会,即本协会团体会员的交往与沟通,发挥团体作用,在经济活动中形成行业整体规模优势,达到资源共享,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和服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  编辑出版会刊,印制有关技术资料;进一步完善协会网站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实现行业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组织印刷行业的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讲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承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所辖各县区同行业协会为本协会的下属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规、行约;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印刷及设备、材料、器材生产和供应工作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惠州市印刷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有接受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的优先权;

     (四)优先优惠取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协会提供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年会费标准:单位会员根据企业规模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档次;团体会员根据企业数量分设30005000元两个档次。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商定;

    (七)制订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或批准下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评选、表彰、奖励先进会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所在企业在市印刷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的信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和剥夺政治权力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用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每届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  副会长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三)各县区同行业协会会长为本协会当然副会长,除履行副会长职权外,主持所属协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等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组织考察并提名推荐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可授予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民间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自愿缴交的职务特别费;

    (六)利息;

    (七)本会经济实体上交管理费;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制定,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会议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各种会议费用;

    (二)协会日常活动所需要的各种费用;

    (三)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补贴;

    (四)协会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支出;

    (五)协会举办的各种公益事业活动的支出;

    (六)会员学习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支出;

    (七)其它合理开支。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按有关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1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修改稿于20121115日经第三届理事会换届筹备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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